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良琴、方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良琴,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72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叶良琴,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勤,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良琴与被执行人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方勤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62000元及��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叶良琴可要求被执行人方勤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方勤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叶良琴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法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