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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055号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三0一佳园26号栋。法定代表人:廖湘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序祥,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本祥,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菊云,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锡田,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本祥、张菊云、伍锡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建中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