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秀兰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37号移送机关:施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5年10月19日生,住五华区。本院在被执行人李秀兰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秀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李秀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 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会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