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诉泸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泸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09号原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镇长。被告:泸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负责人:邹明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泸县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万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