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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与郑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郑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821号原告: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二上元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824487T。法定代表人:陈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洪义,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10元,并判决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原告按照与被告的口头约定,先后供给被告印刷模具多批,被告收货后已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有拖欠,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立下欠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3510元。被告立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拖欠不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原告的货款,但其拖欠不付,应承担清偿责任。为此,根据《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起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郑洪义欠原告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货款5351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项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洪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洪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3510元及该款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盈富美制版有限公司。如果被告郑洪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568.8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