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岩军与殷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岩军,殷希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15号原告:于岩军,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希中,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于岩军与被告殷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宝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岩军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