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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岩军与殷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岩军,殷希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15号原告:于岩军,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希中,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于岩军与被告殷希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宝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岩军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