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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子学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子学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081号起诉人:贾子学,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浪雅,系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贾子学起诉罗卫东的民事起诉状。其诉称,2015年9月起诉人与罗卫东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起诉人于2015年9月2日向罗卫东转账支付投资款300000元。双方约定:起诉人委托罗卫东投资理财,投资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委托期限自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起诉人未取消委托的情况下投资期限可以自动延续。起诉人在2017年3月多次电话联系罗卫东,并于2017年3月7日以短信的方式向其发出《投资撤销告知书》,要求终止《委托投资协议书》并要求其支付投资本金300000元及一年半的投资收益90000元,罗卫东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共39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864.25元(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从2017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直至被告付清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与所诉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观山湖,起诉人亦无证据显示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为观山湖,故双方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该约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子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