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异议人张志刚与被异议人毕君胜、宋代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刘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宋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异19号案外人:刘桂香,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中心社区中心委。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虎林市贸易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宋代军,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毕君胜、宋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桂香于2017年5月27日对已经变卖给案外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桂香称,请求法院将已经被查封的案外人刘桂香处的广本雅阁车牌号为GF73**的轿车予以解封。案外人刘桂香于2013年11月13日从被执行人宋代军处购买,因是亲属关系就没有着急过户,双方私下签订了购车协议,自协议签订之后这台车始终由其本人驾驶,每年年检、保险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其承担和办理,所以这台车不是宋代军的财产。查封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请求解除对案外人的车辆的查封。为支持其请求,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等材料。本院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毕君胜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执行人宋代军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宋代军名下的广本雅阁、车牌号为黑GF73**的轿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恳请解除对案外人刘桂香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第三人,支付部分或实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并占有,未办手续,如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案外人刘桂香提出执行异议,虽提交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等相关证据,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刘桂香占有该车长达三年之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其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车的全部价款。因此,虽然被执行人宋代军名下的车辆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经出卖给案外人刘桂香,且实际交付,根据最高院查封、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无过错除外。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桂香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廖 敏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