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53号原告:张洪亮,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禧,董事长地址:山东省寿光市正阳路28号被告: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路康地址:庆云县原告张洪亮诉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洪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洪亮负担。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