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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雁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国荣旅客运输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雁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国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雁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魏都大道西侧体育场。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荣,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翟营乡名布村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小区*楼3门***号。上诉人山西汽运集团雁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运公司)因与王国荣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铁路运输法院(2017)晋7103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雁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王国荣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雁运公司所提本案案由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应定为运输合同纠纷一节。因民事案件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而王国荣主张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一审确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301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大同市城区等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大同市城区,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雁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平& # xB;审判员 谷立军审判员 杨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晓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