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曾祥渝、车杰与徐小彬、陈晓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渝,车杰,徐小彬,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曾祥渝,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车杰,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徐小彬,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陈晓玲,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曾祥渝、车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小彬、陈晓玲所有的价值17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车杰所有的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渝、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小彬、陈晓玲所有的价值17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车杰所有的位于×××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