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普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柳,杨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田洪柳,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普利,男,1987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田洪柳与杨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普利外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