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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普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柳,杨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田洪柳,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普利,男,1987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田洪柳与杨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普利外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