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洪场、耿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场,耿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耿广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马洪场与耿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