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学思与冯铁山、冯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思,冯铁山,冯永增,李瑞英,冯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99号原告:宋学思,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冯铁山,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冯永增,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瑞英(曾用名李双民),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冯冠军,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宋学思诉被告冯铁山、冯永增、李瑞英、冯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学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学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学思承担。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