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1926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黄慧霞,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媛,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信用卡申领时间及卡号:2015年3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信用卡,卡号62×××50。(二)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4990.48元、利息20477.6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38196.98元。(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订明:第二条使用(九)乙方(被告,下同)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否则,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止全部交易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费用(四)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等条款。收费标准订明: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太阳缤“分”购(自由分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按申请分期付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6、12期每期费率为0.6%,18、24期每期费率为0.65%;如提前还款需一次性收取剩余期数手续费。(四)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声明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信用卡超限费并将滞纳金名称变更为违约金,同时增加信用卡利息可下浮的最低比例。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持卡人需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10元;信用卡透支金额利息按日利率基准万分之五,最低为基准日利率的0.7。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五)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5月18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4990.48元、利息20477.66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38196.98元,及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章程和合约的内容,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款的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及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原告网站发布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持卡人需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及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李明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7年5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4990.48元、利息20477.6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38196.98元,以及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被告李明媛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54990.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3元,由被告李明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敏燕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