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季双军、丁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双军,丁有彬,陈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72号申请人:季双军,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青田县。被申请人:丁有彬,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申请人:陈宋丽,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季双军与丁有彬、陈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季双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有彬、陈宋丽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XXX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有彬、陈宋丽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产权证号:00××63)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