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甲、袁某某乙与被执行人卢某某、袁某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甲,袁某某乙,卢某某,袁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49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甲,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乙,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1964年,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某某丙,男,汉族,1977年,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甲、袁某某乙与被执行人卢某某、袁某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卢某某、袁某某丙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甲、袁某某乙债权316436.8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卢俊某某、袁某某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