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765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自然,男,汉族,1958年9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刘太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方全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杨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