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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清玉与茌平县贾寨镇大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玉,茌平县贾寨镇大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69号原告:贾清玉,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贾寨供销合作社退休职工,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才,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原告之子。被告:茌平县贾寨镇大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金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领,茌平信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清玉诉被告茌平县贾寨镇大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清玉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