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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安吉玖鼎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9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振钦,安吉玖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钟振钦,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安吉玖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竹业城10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应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振钦与被执行人安吉玖鼎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14096元及执行费111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需等待受托法院将执行情况函复本院。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9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