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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天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5号原告:刘天才,现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葛再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692号。负责人:王红刚,总经理。刘天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天才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才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二道支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