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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涛、马军良与蒋成民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涛,马军良,蒋成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02民督10号申请人:杨涛,男,生于1966年,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申请人:马军良。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蒋成民,男,生于1960年,汉族,系商洛市。申请人杨涛、马军良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涛、马军良称,被申请人蒋成民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共计要求被申请人给付5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蒋成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涛、马军良人民币530000元。申请费3033元,由被申请人蒋成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