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伟杰、刘喜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杰,刘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喜双,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民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伟杰与刘喜双侵权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