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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伟杰、刘喜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杰,刘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喜双,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民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张伟杰与刘喜双侵权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