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盼盼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盼盼,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现借住在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月12日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辛集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刘盼盼未经批准离开监视居住地,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4日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10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刘盼盼及辩护人张畅、舒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刘盼盼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受害人李某1,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编造自己是“张某1”,为石家庄律师的身份,后又冒充“张某1”朋友“林某”的身份,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李某1钱财合计40余万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某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信、清单、借条复印件、银行卡转账流水、出院记录及收费凭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信;2、证人林某、李某2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刘盼盼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盼盼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盼盼的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他收到李某1的款项是411500元,在2016年2月份还过被害人2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诈骗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前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在借钱和被骗的事实当中有一定的过错,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刘盼盼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受害人李某1,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编造虚假名字“张某2”,编造虚假身份石家庄律师,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让李某1以转账方式给付其钱财,期间在辛集市同鑫宾馆住宿时,向宾馆服务员林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借用林某的银行卡号,欺骗李某1向该银行卡打款,并冒充林某接受李某1给付的现金,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4115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刘盼盼冒充“林某”的名义向被害人打一411500元借条,被告人将骗取的李某1的钱财用于消费、炒股等。另被告人刘盼盼在监视居住期间退赔被害人李某12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11日接受李某1的报案。2016年1月12日决定对李某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信、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1月11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李某1的报案,2016年1月12日侦查人员到辛集市皮都大酒店将正在住宿的犯罪嫌疑人刘盼盼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2016年10月4日石家庄公安局长安分局建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一美容店内有一女子消费后不给钱,民警出警后将该女子带至派出所,经核查该女子刘盼盼的身份信息,其对在2015年1月因骗取他人钱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将其抓获后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3、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李某1进行辨认,其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自称叫林某的女子,即刘盼盼。2016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林某进行辨认,其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刘盼盼。4、人身检查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刘盼盼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双眼有瘀伤,其称是其在1月9日被人打伤。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5000元,白色酷派手机一部,未知材质金色戒指一枚。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5、被害人李某1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的陈述、被骗钱数汇总清单、借条复印件、银行卡转账流水,主要内容:2015年1月份,他被一个自称叫张某2的人主动申请添加微信好友后,张某2多次以生病、修车、丢失身份证、银行卡为由向李某1借钱,他借给刘盼盼的第一笔款?2000元,是让李某2给刘盼盼转的帐,账号记不清了,第二笔款是让李云通按刘盼盼的指示放到了富驿时尚宾馆前台。自2015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份合计被“张某2”诈骗446500元,其中240500元现金交给的“张某2”指定人员“林某”,另银行转账202000元,其中大部分是转入林某卡号尾号是60×××74的卡内,他不能确定张某2和林某是否为一人,他和张某2没有特殊关系。“林某”给他写的欠条是41万多元,因为刘盼盼是以林某的名义写的欠条,写欠条时刘盼盼提出有2万多元不是通过“林某”借的款,所以刘盼盼只以“林某”的名义打了41万多元的欠条。在刘盼盼被抓获以后监视居住期间,刘盼盼还他款2万元。附:李某12016年1月11日提供的清单汇总数为,共给付22笔现金合计235500元整,共分14次银行将钱打到卡上,合计207000元整。李某1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内容为:代张某2借住院费肆拾壹万元一千伍佰元(411500元),林某(代)2016年1月11日。银行卡转账流水证实:林某提供的刘盼盼用其银行卡收到李某1的9笔合计17.1万元的打款明细清单。李某1提供的农行交易凭条及交易明细记录为5笔转账合计15.6万元。6、证人林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是同鑫宾馆的前台收银员,与刘盼盼在该宾馆住宿时熟识,刘盼盼当时自称叫张思雨,2015年5月份,刘盼盼找到林某称自己的身份证丢了,银行卡被吞了,提出借林某的银行卡用一下,并称自己因怀孕不便出门,委托林某帮刘盼盼支钱后再给刘盼盼,一直到2015年8月7日林某共计帮刘盼盼支取了9次钱合计17.1万元,每次支了钱以后林某都把钱给了刘盼盼。刘盼盼称这些钱是九方建筑公司的老总给她打的款,说是工程上生意来往的钱。2015年7月底,刘盼盼委托林某以林某的名义在辛集?市五环小区17号楼1102室租了一套房子。林某的该农行卡号尾号是60×××7林某查询后知道都是李某1转的款,现已将银行卡交易流水提供给公安机关。7、证人李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底左右,李某1让李某2帮忙给一个卡号转了2000元,也没说什么事,现在记不清对方的卡号和对方姓名了。8、被告人刘盼盼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她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的李某1,后以张某2的名义谎称自己是一名律师与李某1联系,2015年1月底时,她以自己的包丢了,向李某1借了3000元,打到了她在大街上随便拦下的名叫莎莎的女孩的银行卡上,后以该理由向李某1借过两三次钱合计万元左右,都是打到了莎莎的银行卡上,现她因为丢失莎莎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此人。她在富艺宾馆住着的时候,对李某1说住宿费不够了,李某1托人放到宾馆2、3千元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015年5月20日,她住到辛集市朝阳路同鑫宾馆认识前台收银员林某,刘盼盼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丢了,借用林某的银行卡后,以自己被狗咬伤需要住院、生孩子请月嫂等理由向李某1借过几笔钱,李某1都是转账到了林某的银行卡上,2015年8月7日她又以租房子没钱为由向李某1借了4万元,李某1将钱打到了林某的银行卡上。2016年1月10日,她又以林某的身份找到李某1,李某1在辛集市建设大街中国银行支了1万元给了刘盼盼,刘盼盼又以林某的身份多次让李某1拿钱,多数都是在辛集市五环花园她租住的家中或其楼下接的钱,转账加上现金总共五十来万元。2016年1月份,她以林某的名义替“张某2”?打了一张411500元的欠条,并且按了手印。2016年头春节的时候,她接到李某1短信称自己经济紧张,她给李某1的卡上存现2万元,目前还欠李某1391500元。她一直对李某1谎称自己叫张某2,林某是自己的朋友,让李某1将钱打到林某的银行卡上,因为李某1只知道张某2和林某的身份,她不说自己的真实身份是怕李某1怀疑后不愿意借给她钱了,所以后期她就冒充林某的身份。9、扣押文件清单及发还文件清单,主要内容:2016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刘盼盼的手机、戒指及15000元人民币予以扣押。2016年1月12日将手机、戒指发还刘盼盼。10、搜查笔录及出院记录、收费凭证复印件,主要内容:2016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刘盼盼租住的辛集市五环小区17号楼1102室依法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其家中有诈骗所得钱财,在刘盼盼的指引下,在其主卧室床箱内提取其于2015年8月1日在石家庄市燕赵医院生孩子的出院证明及缴费收据,侦查人员予以接收。该出院记录及收费凭证证明其生孩子的情况。1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刘盼盼于2016年3月14日刑拘在逃,2016年10月11日撤销。12、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盼盼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害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1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物证15000元证实公安机关将15000元移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盼盼通过网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1,其多次利用虚假身份并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115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盼盼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盼盼自愿认罪,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钱财,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盼盼2016年1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刘盼盼经传唤未到案,未经批准离开监视居住地,其被监视居住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折抵,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害人李某1称除被告人骗取的411500元外还给过被告人22000元,被告人否认,被害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盼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被害人李亮超人民币391500元(包括移送的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梅审 判 员 王华勇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冬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