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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亚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贺达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彬。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第三人:贺达理。本院在执行王亚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第三人贺达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2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贺达理发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亚彬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1民���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