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元兵等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元兵,刘柳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6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取平,局长。被执行人张元兵,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板江乡。被执行人刘柳姿,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元兵之妻。。申请人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江县征决(2016)X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3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法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平江县征决(2016)X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43428元,限二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身份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佐证。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平江县征决(2016)X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平江县征决(2016)X4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余 强审判员 欧阳琦审判员 李军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