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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丽霞与王洪全、申家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霞,王洪全,申家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丽霞,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王洪全,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申家宗,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郭丽霞与王洪全、申家宗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