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素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素娟,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暂住本市静安区。辩护人张春祥,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素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素娟及辩护人张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素娟在其租借的本市静安区公兴路XXX号,用于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接受蒋某某等赌客的投注。经查,陈素娟自上家处获得网址、账号及密码,并约定按照投注金额获取提成,至被抓获之日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0,190,31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棋牌室内将被告人陈素娟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素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素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素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素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个人也参与网络赌博。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素娟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本案查实的赌客仅蒋某某一人,另公诉机关未能厘清被告人自己投注与接受他人投注的比例与具体数额,故请求宣告被告人陈素娟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素娟在本市静安区公兴路XXX号其租赁的房屋内,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期间,陈素娟自上家处获得网址、账号、密码,提供给蒋某某等赌博人员使用,并按照投注金额抽头。经查,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陈素娟提供的赌博账号中有效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0,190,314元,洗码量19,963,777元,输赢金额-884,42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素娟在上述房屋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支队接到线索称:本市静安区公兴路XXX号内有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当晚20时35分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守候伏击,当场在该处房间内查获犯罪嫌疑人陈素娟及赌客蒋某某,并缴获黑色电脑主机1台及账本1本。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蒋某某和朋友喝酒的时候认识了陈素娟,之后就和朋友一起到陈素娟经营的公兴路XXX号棋牌室内玩“百家乐”赌博,当时看到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也在玩“百家乐”赌博。陈素娟帮助蒋某某开好“百家乐”赌博的网址,并告诉蒋某某打多少钱进行赌博。蒋某某没看到陈素娟玩过“百家乐”赌博。棋牌室内有一个帮陈素娟烧饭、打扫卫生的阿姨。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罗某某遇到老邻居陈素娟,陈告诉罗自己在公兴路XXX号开棋牌室,让罗帮忙打扫卫生、烧菜做饭,每个月给罗3,000元的报酬。罗答应后到陈的棋牌室上班。棋牌室内有一个厅三个房间,其中一个房间有1台电视机、1台电脑,是陈素娟供客人玩“百家乐”赌博的。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罗某某经常看到有客人过来玩“百家乐”赌博,基本上每天都有三到五个人来玩。这些人除了蒋某某,其他人的名字叫不出。罗某某没看见陈素娟自己玩过,都是客人来到后,陈素娟让客人们玩“百家乐”赌博。4、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静安区公兴路XXX号的承租人系被告人陈素娟,月租金为6,800元。5、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10日20时35分至21时,公安人员依法对涉嫌开设赌场的静安区公兴路XXX号进行搜查,并缴获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黑色电脑主机1台、账本1本及陈素娟所持银行卡6张、POS机4台。后依法对黑色电脑主机1台、账本1本予以扣押。6、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电脑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素娟开始的网络赌博形式系“百家乐”;该“百家乐”账户载明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投注金额20,190,314元,洗码量达19,963,777元,输赢金额-884,420元。7、涉案帐页,证实被告人陈素娟本人手记的赌博账号月码量等情况。8、被告人陈素娟的供述,证实陈素娟于2012年租借静安区公兴路XXX号经营瘦身减肥店,为了赚钱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在此开设“百家乐”赌场。两个“百家乐”赌博账号是从上家得到的,上家给的扣率码量是千分之十二,陈素娟拿千分之六。陈素娟为客人操盘,每天都有二、三人来赌博。赌客来赌博不带现金,通过记账的方式日后一起结账。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投注金额20,190,314元,洗码量达19,963,777元,输赢金额-884,420元。9、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素娟的身份等自然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素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被告人陈素娟虽供称其本人参与了“百家乐”赌博,但证人蒋某某、罗某某均证实没有看到陈素娟参与网络赌博,且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故陈素娟所称投注金额中还有大量自己参与赌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素娟为赌博网站担任下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的事实已查明清楚,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资金有多大,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开设赌场,故辩护人提出未达到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下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电脑截屏照片、涉案帐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陈素娟的供述等证据的内容全面、客观、真实,且各个证据之间能够彼此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陈素娟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素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素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与缴获的作案工具一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 雯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人民陪审员 田敏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