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肉孜瓦古丽·吐尔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某某·吐尔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女,1990年4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毛颖洁、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在本市轨道交通三、四号线上海火车站站至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换乘通道内,趁被害人胡某某行走不备之际,窃得其身背双肩包内印有“MEXICAN”字样杂牌女式长款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得手后即被反扒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窃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赃款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肉某某·吐尔洪归案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件,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协查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肉某某·吐尔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肉某某·吐尔洪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