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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丰德与武威庆武宜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丰德,武威庆武宜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136号原告:姜丰德,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武威庆武宜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古浪街民生百合园。法定代表人:李庆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丰德诉被告武威庆武宜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丰德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