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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毕海玲、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玲,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毕海玲,女,1980年3月3日出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262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母公司即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1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昌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