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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师与邢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师,邢跃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09号原告:刘师,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邢跃华,女,汉族,1957年12月2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师诉被告邢跃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师撤回对被告邢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加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