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海鹏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鹏,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鹏,男,199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4号楼12层1203。法定代表人康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鹏与被执行人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748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李海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最高时速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