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吉祥与谭朝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朝阳,邓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谭朝阳,男性,汉族,1973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邓吉祥,男性,汉族,1979年0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吉祥与被执行人谭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朝阳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执44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邓吉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