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郭云与冯永强敖正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郭云,冯永强,敖正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1103号申请人陈郭云,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冯永强,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敖正郁,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陈郭云与被申请人冯永强、敖正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郭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冯永强、敖正郁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左郎名下所属渝A某某某某某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郭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冯永强、敖正郁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左郎名下所属渝A某某某某某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沁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