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志华、赵苇等与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华,赵苇,宋海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238号原告:赵志华,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赵苇,女,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宋海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赵志华、赵苇与被告宋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志华、赵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志华、赵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它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