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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王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35号原告:陈东,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原告陈东诉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