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平川与李建民、马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川,李建民,马荣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56号原告:李平川,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建民,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马荣焕,女,1960年1月3日生,回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李平川诉被告李建民、马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平川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川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平川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宏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李彦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