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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与谢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谢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667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经营者:金淑叶被告:谢从生,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诉被告谢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连增、人民陪审员朝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经营者金淑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从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67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被告谢从生从我处赊购16750.00元的化肥,并为我出具欠条一枚,我向被告交付了化肥之后,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6750.00元。被告谢从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事的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原告出示欠据一枚,该欠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谢从生在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购买化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从生向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兴农化肥农药种子经销处支付货款167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谢从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张连增人民陪审员  朝 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