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德清与邵忠莲、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清,邵忠莲,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清,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邵忠莲,男,住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胡同**号。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70号。法定代表人邵忠莲,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由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德清500,000.00元,余款780,000.0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于2017年4月25日前一次还清的协议。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忠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邵忠莲有少量存款,有房屋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执行其在长春市第72中学的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经依法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待结算时扣划。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