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邓军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邓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45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邓军,男,1987年12月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邓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华花、书记员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邓军驾驶其云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云L××××挂)运营期间,先后在云南境内的杭瑞等高速公路,向他人购买并使用篡改了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缩短通行路段,偷逃车辆通行费8次,偷逃金额共计13477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马邓军到洱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事实,并向洱源县公安局退缴了偷逃的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1321元;诉讼期间,马邓军向本院退缴了偷逃的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1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L×××××号货车高速公路进出口数据材料、云高法发[2008]3号文件、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云政复[2013]75号文件、云政复[2014]28号文件、云政复[2015]16号和46号文件、马邓军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货车逃费记录详情中相关信息的说明、关于车辆通行记录的情况说明、关于部分车辆车型不符情况说明、关于云L×××××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情况说明及逃费车辆云L×××××费率具体验算公式、证人马某1和温某的证言、被告人马邓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邓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邓军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邓军属多次诈骗,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后被告人马邓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邓军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邓军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3477元,应返还被害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邓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4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3477元,返还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