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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缪宏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宏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886号原告:缪宏春,男,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雪岸居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29978X7。负责人:高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人民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8386530725。负责人:王旭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宏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缪宏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缪宏春负担。审 判 长  柳小进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