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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强,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良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华,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盛,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德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楠光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邱 倩审判员 殷亚男审判员 奉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