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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94号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魏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买卖合同为由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以该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冀0983民初61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本案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尚未作出结论,故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