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姚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借款1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678元。被执行人姚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借款1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678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要求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姚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