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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俊辉申请执行王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辉,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辉,女,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医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宇,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宇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