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志平与被执行人杜曾利、杜曾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平,杜曾利,杜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岳志平。被执行人:杜曾利。被执行人:杜曾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志平与被执行人杜曾利、杜曾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增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本院账号,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