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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志平与被执行人杜曾利、杜曾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平,杜曾利,杜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岳志平。被执行人:杜曾利。被执行人:杜曾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志平与被执行人杜曾利、杜曾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增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本院账号,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