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富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诉被告陈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陈学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60号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学义,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现住什邡市。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陈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理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