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四旭。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烈。关于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129执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Jx**“荣威”牌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文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川0129执412号执行裁定书对成都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Jx**“荣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