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余华君,慈溪市三合铜材有限公司,孙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07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1447-3。法定代表人:宋军耀。被执行人: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8621-3。法定代表人:孙云科。被执行人:余华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三合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8072-7。法定代表人:罗再波。被执行人:孙云科,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04432号宁波银行股份有���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余华君、慈溪市三合铜材有限公司、孙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华君仅以其名下位于慈溪市匡堰镇汽贸大道32号(中迈商务楼)、慈溪市匡堰镇汽贸大道42号、44号及慈溪市匡堰镇中迈商务楼室的房地产提供抵押,现上述房地产均已被法院拍卖处置,被执行人余华君已履行其义务,上述房产拍卖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4043426.49元,被执行人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合铜材有限公司、孙云科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39498.35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搜索“”